2月17日,上海律师陈江以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牙防组)无认证资格但为牙膏、木糖醇口香糖等9个知名品牌的产品提供所谓的权威认证为由,将全国牙防组诉至法院。这使全国牙防组直接卷入一场信任危机:质疑一:不具备认证资格。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质疑二:带有商业交易性质。2005年,乐天公司委托全国牙防组做一个“木糖醇+2”的试验,乐天公司承担所有试验费用。牙防组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于企业赞助。 3月21日下午,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预防教研室主任张博学对“全国牙防组认证遭质疑事件”做出回应称,有关部门认为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违法。然而,事后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回应仍不能消除人们对其认证资格以及倾向企业误导消费者的疑问。 牙防组负责人辩称:此“认证”非彼“认证” “全国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也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领导的意见。”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小房间里挤满了人,略显憔悴的张博学面对近20位记者说。 据张博学介绍,全国牙防组是1988年12月16日由卫生部批准成立的,在卫生部领导下推动全国口腔卫生保健工作,由55名官员、口腔预防保健专家组成。1992年6月牙防组成立“口腔保健用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始对口腔保健用品的口腔健康促进功效进行检测和认证。委员会由9名医学专家组成,并指定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等4所口腔医学院为指定检测机构。 张博学说,2003年11月国家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而当时开展认证时,也考虑到选择哪种表述,如“推荐”、“认可”等,最后认为“认证”比较合适,因为要通过实验验证内容。“这个‘认证’,是与国家出台认证认可条例后现代意义上的‘认证’不同的。”张博学解释。 条例出台后,牙防组有无进行认证申请?张博学解释,牙防组及时向卫生部业务主管部门汇报,专门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领导汇报了牙防组认证的情况。有关领导对此予以肯定,明确表示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需要一个过渡期,牙防组的认证工作不属于违法行为。张博学说:“目前,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尚属空白。不过我们在认证认可条例出台后,为慎重起见,已停止接受新的认证申请。对这一问题要历史地看待,不能以最新的法规要求10多年前的工作。” “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接受,不合格企业的捐赠不会接受。”最大的一笔是宝洁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 张博学说,我们对企业的认证申请进行验证是免费的。当然,对企业主张的一些保健功效进行实验验证,成本费用需由企业支付,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如乐天木糖醇进行标准测试,乐天公司支付了几千元。至于企业的赞助和捐赠则完全是自愿的。最大的一笔是宝洁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 他说,并不是企业给我们钱,我们就给他们合格认证。我们认证在先。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接受,不合格企业的捐赠我们不会接受。这就保证了我们对消费者的负责。也不是所有通过认证的企业,都要捐赠。比如南京的魄力口香糖等,就没有捐赠。我认为企业的捐赠是公益行为。认证的有效期为3至5年。到期我们会再次严格抽查验证。 正是考虑到企业的捐赠,我们专门成立了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都有严格的财务管理。目前,基金数额为800万元左右,主要支持牙防组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们不是搞法律的、不是做管理的,就是书呆子、教书匠。没想到就一下子掉进这个事情里” “这项工作得到卫生部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张博学说,实践证明,认证工作很好地引导了群众选择以及企业生产优质口腔保健用品。他列举的一组数据显示,老百姓选择和使用含氟牙膏的人数1989年为13%、2000年为54%、2004年为87%。部分省市龋齿患病率出现下降趋势。“这一切与全国牙防组认证和推广使用含氟牙膏有着密切关系。” 张博学说,媒体、公众关注这一事件,有助于推进我国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这里面存在着一些误解,甚至是偏见。针对有媒体“牙防组只有两个人两张桌子”的说法,他认为这很荒谬,不了解实际情况,就武断报道。 “我们不是搞法律的、不是做管理的,就是书呆子、教书匠,没想到就一下子掉进这个事情里。”他说,牙防组开展的工作完全是为了老百姓,是一种责任驱使,卫生部对我们的工作是给予高度评价的。“我们都是无私奉献的。中国有了牙防组是中国老百姓的荣幸……” (记者 王淑军) 法律界人士认为,牙防组认证事件违背认证的利益无涉原则 牙防组、相关企业、有关部门都负有一定责任 就牙防组认证事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某集团法律部负责人孙胜华律师认为,对于这样一起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社会性事件,应该按照严格意义上的“认证”概念来看待。分析这一事件,牙防组、相关企业、有关部门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牙防组的法律地位模糊。根据张博学的介绍,全国牙防组受卫生部领导,但不是政府机构;没在民政部注册,也不属有法人资格的民间机构。这样的组织是没有认证资质的,属行为不当。 其次,企业申请牙防组认证时,应有审核其资质的责任。企业不审核其资质,而与其签合同,进行认证,并利用认证的结果进行宣传,就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信息真实原则,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同时,也违背了《产品质量法》中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规定。 第三,在上述情形已发生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管理部门等没有及时查处,就有失察的责任。在有的国家,这样的现象构成欺诈行为,相关组织是要被高额罚款的。 “既为企业认证,同时又接受企业的捐赠,这至少违背了利益无涉原则,也就给认证的中立、公正性打了个问号。先认证合格,才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这就相当于,开始谁的钱都不收,等评出名次来,前几名的可以给点钱。听上去总是不大对劲。”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李楯说。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2.全国牙防组被诉案件时间表 ●2005年9月26日,李刚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全国牙防组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理由为,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 ●2006年2月17日陈江以全国牙防组等4方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误导宣传。 3.“我不相信什么认证。”中国牙膏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焦玉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牙膏的基本配方就是一个,只是多些不同的添加剂,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于营销手段上,“只要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局检验的牙膏,刷起来都一样。”
本文转自:http://www.qdc.com.cn/xwkd_out.asp?code=16351